摘要: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是新時代我國職業教育改革創新的重要方向之一。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制度經歷了制度生成、制度調適和制度創新三個變遷階段。誠然,70多年來我國在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制度建設方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但是在制度供給方面仍然存在主體制度缺位、配套制度缺席以及制度內容缺可操作性等困境。為此,為發揮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辦學主體作用需對現行制度進行合理再造,應補足主體制度、充實完善配套制度和強化制度內容的可操作性。
一、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制度困境
(一)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主體制度缺位
一是企辦職業院校沒有納入生均撥款制度的覆蓋范圍。企辦職業院校與公辦職業院校都具有公益性質,理應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當中,但是卻被劃入“社會力量辦學”的范疇,難以享受生均撥款制度的支持。因沒有政策依據,只有浙江、遼寧和天津等少數省份將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當中。
二是企辦職業院校融資和核算渠道不暢。職業教育相對于普通教育來說辦學成本較高,因此企辦職業院校除企業投入和學費收入兩項主要收入來源外,還需要社會融資和會計核算制度的支持,但是目前來看這兩個渠道都面臨一些限制。就融資而言,企辦職業院校沒有獨立的財政賬戶,無法直接通過抵押和貸款等方式吸納社會資本,讓各類社會資本的效益充分涌流。就會計核算而言,企辦職業院校只能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核算,收入結余每年度必須向主辦企業上交,嘗不到舉辦職業教育的甜頭。
三是企辦職業院校教師無法享受事業編制。由于辦學屬性的模糊,目前企辦職業院校的教師屬于企業員工,享受企業編制,各項福利待遇依靠企業,這種編制差距帶來的待遇差距導致高層次人才引進困難,優質師資流失嚴重,影響教師隊伍的建設。
(二)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配套制度缺席
一是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配套法規嚴重不足。在理想狀態下,現行《職業教育法》的配套法規是包括地方法規和專門法規在內的完整法規體系,現實狀況卻是大量的政策文件在實踐中代替專門法規和地方法規對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行為起著指導作用,現有專門法規和地方法規的數量跟不上企業辦學在政策落實和政策執行效度監督等方面的現實訴求。
二是企業納稅和考核負擔重。現實中,企業作為獨立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要承擔納稅的義務,企辦職業院校作為企業的二級機構也要按照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納稅,重復納稅經濟負擔過重。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考核注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然而國企辦職業院校屬于非經營性資產,容易拉低國有企業整體的績效考核水平。此外,股東對股份制企業的考核注重其股權利益是否最大化,而職業教育事業是一項長期事業,短期內無法體現出對股權利益的價值。
三是內外部管理體制差異大。雖然已有企辦職業院校成功探索出了理事會制度和監事會制度,并以學校章程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了產權性質不同的學校和企業合作的制度基礎,但是從全國層面來看,主管企業管理所屬職業院校的方式形形色色,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尚未一致,致使部分企業提出由所屬職業院校上交辦學利潤的不當要求。
(三)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制度內容缺可操作性
一是現行《職業教育法》關于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規定不清。現行的《職業教育法》關于企業辦學的內容略顯單薄,對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身份、權利、義務、對象、懲罰以及激勵補償等或一筆帶過,或只字未提,尤其是沒有界定國企辦職業院校的法律地位和法人屬性。這使得國企辦職業院校處于公辦和民辦的中間地帶,享受不到任何一方的政策紅利。
二是其它領域相關法規對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支持力度不夠。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首先作為一種教育活動,應該服從教育基本法的法律條款,但同時企業又必須在《企業法》《公司法》以及《勞動法》允許的法律范圍內活動,因此這些法律與職業教育法規配合起來調整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內外部社會關系具有合理性。但是《企業法》《公司法》和《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對于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內容只有提及,對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支撐力度遠遠不夠。
三是教育費附加返還的比例和對象不明。近年來地方政府用于職業教育的教育費附加越來越多,但是返還對象基本上是以地方政府為舉辦主體的職業學校,企辦職業學校受益不多。就返還比例而言,已有國家政策的規定是返還城市教育費附加的20%-30%用于職業教育,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針對企業的返還比例遠遠低于20%或不予返還。就返還對象而言,存在由集團總公司繳納教育附加費而返還給集團下屬子公司的情況,而集團下屬子公司出于體制機制的限制無法將返還的教育附加費直接投入到下屬職業院校。
二、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制度再造
(一)補足缺位主體制度
第一,擴大生均撥款制度的覆蓋面。國企辦職業院校納入生均撥款范圍,央企辦職業院校生均經費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地方國企辦職業院校生均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配合生均撥款政策。
第二,建立企業舉辦職業教育財政專戶,按高校會計制度核算。央企辦職業院校由中央財政開設財政專戶,地方國企辦職業院校由屬地同級財政開設財政專戶,核算方式與公辦職業教育一樣按照高校會計核算制度進行,允許每年度的結余結轉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為企辦職業院校教師提供事業編制。企業辦職業院校屬地的教育部門和人社部門應為企業教師營造公平的工作環境,在《教師法》下根據院校實際情況增加事業編制,確保企業教師與公辦教師待遇平等,擺脫企業員工身份的限制。
(二)充實完善配套制度
第一,狠抓配套法規體系建設。應加快制定獎懲條例等有關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專門法規,對《職業教育法》中所對應的內容進行補充和具體化,更具針對性。地方法規的制定需以上位法為依據,因地制宜,繼續發揮先行先試和積累經驗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二,落實稅收抵免政策,獎勵辦學企業。企辦職業院校的支出可于稅前扣除,稅收激勵可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的優惠入手,用于分擔企業向政府納稅的代理成本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服從成本。此外,國資委對國有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考核性質可由經濟責任轉為社會責任,可為優秀辦學企業或招收特殊人群的企業提供低息貸款并設立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獎勵基金,給予辦學積極性高的企業物質激勵。
第三,構建層級式聯席會議制度,健全企辦職業院校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企辦職業院校理事會和監事會建設,成立專業指導委員會、學術指導委員會和教育教學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建立起師生廣泛參與企辦職業院校治理全過程的長效機制,使得企業依法行使舉辦職業教育的權利,承擔舉辦職業教育的責任,法人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更好地體現企業舉辦職業教育的獨特性。
(三)強化制度內容的可操作性
第一,修訂現行《職業教育法》,充實關于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內容。現行《職業教育法》中涉及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條款有11條之多,非常分散,可將有關內容集中起來作為單獨的一章,名稱為“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除了繼續強調企業舉辦職業教育的義務外,還需說明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機制、渠道和權益,特別是要明確界定國企辦職業院校應為二級事業法人,屬于公辦性質,享受與公辦院校同等的待遇。
第二,加強其它領域相關法規對企業作為職業教育重要辦學主體的支持力度。《企業法》《公司法》和《勞動法》等其它領域與企業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須做出適當調整,在合理調整范圍內增加其有關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內容,在國家機關、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下從不同角度與職業教育法律法規一起為企業提供適用法律保障。
第三,明確教育附加費返還的比例和對象。確立教育費附加返還的比例并由地方政府落實返還到企業手中,用于企辦職業院校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等,切實保證辦學質量。
作者簡介:馬 君(1979—),男,寧夏同心人,陜西師范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教育學博士,研究方向為職業教育基本理論與職業教育政策;李姝儀(1996—),女,甘肅隴南人,陜西師范大學教育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職業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