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修訂后的《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為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廣大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根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國務院令第1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評獎范圍及對象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代表教育教學改革理論創新與實踐探索的重要成果,能夠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和示范作用。
省內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持有省內首創、經過2年以上教學實踐檢驗、在全省處于領先水平并有一定影響的教學成果,均可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申報相應的省教學成果獎。
二、獎項設置及名額
(一)獎項設置。省教學成果獎由省政府設立,每4年評審1次,分設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類。基礎教育類包括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教育類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類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層次成人高等教育。其他類型的教育根據所實施的教育層次,申報相應類別的省教學成果獎。
(二)獎勵等次及名額。省教學成果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次共550項。基礎教育類省教學成果獎165項,其中特等獎15項、一等獎50項、二等獎100項;職業教育類省教學成果獎180項,其中特等獎20項、一等獎60項、二等獎100項;高等教育類省教學成果獎205項,其中特等獎25項、一等獎80項、二等獎100項。
三、申報原則及程序
(一)申報原則。省教學成果獎的申報推薦,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堅持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突出實踐性和創新性;堅持引導優秀人才執著于教書育人,向長期從事一線教育教學的教師傾斜;堅持示范引領,重在應用推廣,帶動提高相關領域人才培養能力,確保評審結果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
(二)申報程序。申報基礎教育類和職業教育類(中等職業教育部分)省教學成果獎,由持有單位或持有個人所在單位按照其行政隸屬關系,向所在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省有關教育管理機構提出申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有關教育管理機構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職業教育類(高等職業教育部分)和高等教育類省教學成果獎,由持有單位或持有個人所在單位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主持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四、獎項評審
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負責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設立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負責省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基礎教育類評審委員會、職業教育類評審委員會和高等教育類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具體評審工作。獎項評審堅持質量標準,允許獎項空缺。
五、獎勵授予
省教學成果獎由省政府批準授予并頒發相應證書和獎金。省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2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1萬元。獎金從省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費中支付,歸成果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個人獲得的省教學成果獎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省教學成果獎獎金不計入績效工資總額。
省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獲獎者個人人事檔案,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等級晉升、增薪的重要依據。
六、異議處理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申報省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應當自收到推薦之日起90日內予以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該教學成果的權屬問題如有異議,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內提出,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裁定。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經核準事實后,由授獎單位予以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浙政發〔1997〕128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