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兩國《職業教育法》適用范圍存在差異,且具體制度設計有不同側重。德國職教法修訂的特色在于,針對高級職業資格的進修教育,設置三級階梯,且通過中微條款和靈活性程序,提高職業教育吸引力。我國職教法修訂注重立德樹人,優化類型定位,從教育模式管理體制和保障機制等方面,全面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整體而言,兩國均立足于實踐經驗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遵循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的思路,通過體系化的制度設計,強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同時,圍繞校企合作、普職融通、層類貫通等方面,完善了職業教育體制機制,極大豐富了職業教育法內容,體現出鮮明的制度創新。
職業教育作為一種“跨界”的教育,是“行業性、地方性和外部性很強”的復雜教育類型,涉及不同利益主體互動。因此,《職業教育法》的重大修訂,往往經歷長期探索,具有重要現實意義。2022年5月1日,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正式生效。這是中國職教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后,時隔26年的首次全面重大修訂。在此次修訂過程中,由于德國職業教育、特別是“雙元制”職業教育享譽國際,德國《職業教育法》(Berufsbildungsgesetz)及其修訂提供了重要參照。德國《職業教育法》于1969年頒布實施,并于2005年和2020年經歷了兩次重大修訂。其中,德國2005年《職業教育法》的重大修訂,整合了1969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和1981年頒布的《職業教育促進法》,而2020年的重大修訂則在2005年版《職業教育法》基礎上完成。這對于回應職業教育改革的焦點問題、完善職業教育法治環境產生了深遠影響?;诖?,本研究關注的核心問題是,中德兩國《職業教育法》重大修訂的背景和動因是什么?修訂內容呈現出怎樣的特點?對于理解現代職業教育法律制度的發展邏輯和現實功能有何啟示?下文通過比較中德職教法重大修訂的時代背景和內容框架來回答這些問題。
一、中德《職業教育法》修訂的背景與動因
中德兩國《職業教育法》的重大修訂,與宏觀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時代巨變密切相關?,F行法律制度難以適應實踐發展需要。兩國均面臨產業結構轉型和數字革命帶來的挑戰,也都著力克服職業教育自身面臨的結構性問題,從而提高職業教育的吸引力,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具體來看,兩國職業教育法修訂的背景和動因如下。
我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首先是國家綜合實力提升、社會經濟結構變化的必然要求。在產業升級和技術變革的大趨勢下,我國經濟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中國亟需培養經濟增長的新動能,實現以勞動生產率提升為主要特征的“效率驅動型”高質量發展。發展需求轉變為優先聚焦先進制造業,重點推進新能源、新材料、現代農業、現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人工智能等新興產業,加快建設學前、護理、康養、家政等人才緊缺的專業。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我國必須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構建新時代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同時,《職業教育法》的修訂,是我國不斷探索本土化職業教育發展的經驗結晶。在百余年“被現代化”進程中,西方職業教育話語逐漸遮蔽了中國傳統范式,這使得中國職業教育發展出現“本土基因”斷裂等“弱本土”危機。有鑒于此,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近十五年來,我國職業教育在國家總體戰略布局中,探索出本土化的職業教育發展模式,基本形成了從中等到高等(包括專科層次、本科乃至本科以上層次)職業教育多層次的協調發展、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融合發展、彰顯終身教育理念、突出職教類型特色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為《職業教育法》的修訂提供了現實依據。此外,由于當前仍存在職業教育“托底”教育的不良“畫像”,嚴重限制了職業教育的發展,職業教育法的修訂是轉變外部社會環境、打破“重道輕術”傳統職業價值觀念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升技能型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進而提升職業教育吸引力。
同樣地,德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也是應對社會經濟結構變化的必然結果。21世紀以來,德國面臨越來越激烈的全球競爭,勞動分工細化加劇,而立法者必須對此做出反應。同時,德國新出生人口總體呈現下降趨勢,這導致德國職業教育生源數量減少。由此,提高職業教育吸引力、防止專業技能人才短缺,成為德國社會的共識。同樣不容忽視的是,隨著現代技術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加速驅動了人類社會的數字化轉型。德國也隨之推進以工業4.0為代表的經濟轉型升級,這導致勞動力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結構和資格要求隨之改變。相應地,德國“職業教育4.0”是在新形勢下做出的培養模式改變,加大數字化力度,培養青少年適應數字化社會的能力,以適應德國工業和經濟界未來對職業人員的新需求。此外,德國職業教育體系自身也面臨結構性問題,一是在高等教育體系擴張的沖擊下,更多年輕人選擇進入大學學習。德國《2020年職業教育報告》指出,與2005年相比,2019年“雙元制”職業教育入學人數下降了4.8%,而大學入學人數增長了39.7%。二是選擇進入過渡性體系的人數規模較大,這表明德國職業教育的潛力尚有較大提升空間。過渡性體系為普通中學學生提供了向職業培訓過渡的可能性。依據德國《2020年職業教育報告》,2019年“雙元制”職業教育的入學人數約為49.2萬人,而選擇進入過渡性體系的人數為25.5萬人,將近占前者入學人數的一半。這些結構性特征反映出德國職業教育面臨的問題和挑戰。由此,德國亟需通過修訂《職業教育法》來增強職業教育吸引力,不斷優化職業教育法律體系。
二、中德職業教育法重大修訂的內容比較
我國《職業教育法》適用于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而德國《職業教育法》適用于“在隸屬各州學校法律規范范疇的職業教育類學校以外實施的所有職業教育”①。盡管適用范圍存在差異,且具體制度設計有不同側重,中德兩國在《職業教育法》修訂中,均遵循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的基本思路,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明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將職業教育作為一個“獨立形態的體系”來建設。兩國重大修訂的內容涉及職業教育概念界定、職業教育體系貫通以及相關體制機制改革,極大豐富了職業教育法的內容,進一步完善了職業教育法律體系,體現出鮮明的制度創新。
(一)界定職業教育概念,明確職業教育性質定位
1.界定職業教育基本概念
職業教育的概念界定,是構建職業教育法律體系的基礎,而圍繞職業教育概念的修訂,則是職業教育法修訂的重要起點(表1)。
我國2022版《職業教育法》新增了職業教育的定義,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其中,職業學校教育包括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這一概念分類體現出不同職業教育實施主體的區別,且職業學校教育存在層次差異。值得注意的是,在關于職業教育目標的具體表述上,我國對職業教育的定義專門突出了“德技并修”,強調職業道德的重要性。相較而言,德國職業教育的定義重點圍繞職業發展狀態,包括職業預備教育、(傳授完全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職業進修教育以及改行職業教育,突出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且不同發展狀態對應不同目標。德國2020版《職業教育法》還專門調整了職業進修教育的概念,突出“以傳授高級職業資格為目的”。這是德國首次提出“高級職業資格”(h?herqualifizierende Berufsbildung)的概念,增加了職業教育體系內部層次的差異。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指出,“高級職業資格”的價值在德國學歷資格框架(DQR)里等同于本科學士學位;該資格的設置,“為獲得更高的專業和管理職位開辟了道路,而在其他許多國家,只有通過學術學位才能獲得這些職位”。
2.明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關系
在立法層面定義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關系,是界定職業教育概念的關鍵維度,直接影響職業教育的性質定位和社會認可度。這次我國新版《職業教育法》明確指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這一規定將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作為兩種不同教育類型來定位,對國家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均衡協調發展具有推動作用。同樣地,德國在圍繞《職業教育法》修訂的政策討論中,也強調了職業教育與學術教育“等值性”(Gleichwertigkeit)理念。德國2020年版《職業教育法》通過新增53a、53b、53c和53d條,在“職業進修教育”中引入職業進修“三級階梯”和相對應的文憑名銜,即“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Geprüfter Berufsspezialist)、“專業學士”(Bachelor Professional)和“專業碩士”(Master Professional),以此表明高級職業資格的進修教育與大學教育處于同一水平。這一做法體現出職業教育對普通教育系統的靠攏和模仿,但這些名銜與德國傳統職業教育體系以及職業稱謂系統產生了沖突,對于能否真正提高自身地位和合法性,尚有不少不確定性因素。
(二)推動職業教育多元融通,創新職業教育方式
1.促進多元辦學力量的跨界合作
與普通教育關注學科知識積累不同,職業教育包含認知與行動兼容的多元維度。職業教育的發展離不開多元辦學力量的支持。中德兩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均致力于從制度上保障多元辦學力量的參與。我國2022版《職業教育法》新增職業教育發展方式的表述,包括第9條“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層次和形式的職業教育,推進多元辦學,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第28條“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約定各方權利義務”,以及第30條“中國特色學徒制”,以工學結合的方式培養學徒,“有關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貼”。這些條款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發展的態度,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辦學準入,有助于進一步構建協同育人模式,符合職業教育發展規律。同樣地,德國2005年修訂版首次明確提出“聯盟式職業教育”(Verbundausbildung)概念,第10條第5款指出“只要各教育階段及整個教育時間內的責任得以保證,多個自然人或法人可在一個教育聯合體內合作(聯盟式職業教育)”。第27條第2款進一步明確了該模式的運作方式,即“實踐教育機構不能完全傳授必要的職業技能、知識和能力情況下,如可通過該機構之外的其他教育措施進行彌補,則仍為合格機構”。有觀點認為,該模式并非解決企業培訓名額不足的“權宜之計”,而是一種指向未來的新方式,保障了多元辦學力量共同參與,且部分聯邦州還為該模式提供經費支持,這有助于促進職業教育資源的有效利用。
2.推進不同層類職業教育的有效貫通
職業教育的層類復雜多樣。如何實現不同層類職業教育的相互貫通,如何實現學分學時的有效互認,是職業教育法修訂的關鍵問題。我國新版《職業教育法》第17條指出,“國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第51條進一步規定了職業培訓的學分轉化,即“接受職業培訓取得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訓證書等學習成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相應的學歷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學校學業要求的,可以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德國兩次修訂的重點也包括對不同層類職業教育的認可。2005年修訂版關注了“前期職業教育計入教育期限的折算”,第7條第1款規定,“在職業教育學校里的教育或在其他場所的職業教育可全部或部分計入職業教育期限”。這尤其體現出對全日制形式職業學校職業教育的認可,避免了重復教育與過度教育。2020年修訂版主要涉及對“非全時制職業教育”的認可,通過新增第7a條,規定“職業教育可以通過非全時制形式進行。職業教育合同中應就全部教育限期內或者職業教育過程中某一特定時期內縮減每天或每周學習時間達成一致。每天或每周教育時間的縮減不得超過一半”。這有助于扭轉對“非全生”的刻板印象,保障其接受職業教育的平等權利。此外,2020年版還通過調整考試制度,促進了兩年制和三年制職業教育之間的銜接。具體地,第42條第6款規定,“如相關職業教育條例做出規定,學習者在兩年制的職業教育中成功畢業,可以免于參加接續的三年制或三年半制職業教育的畢業考試第一部分的考試”。
(三)深化相關體制機制改革,提升職業教育吸引力
1.完善學習者權益保障制度
保障職業教育學習者權益,是促進教育公平的應有之義,也是營造良好職業教育環境的前提。針對職業學校學生,我國新版《職業教育法》的做法是新增鼓勵獎勵和資助制度,與《教育法》等有關規定一脈相承,保障職業學校學生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具體地,第52條規定,“國家建立對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制度,對特別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并向艱苦、特殊行業等專業學生適當傾斜。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獎勵和資助標準”;對于職業學校而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或者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職業學校資助資金管理制度,規范資助資金管理使用”。針對在職職工,第56條提出,“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作用,支持職工提升職業技能”;第58條新增了關于“職工教育經費”具體用途的規定,即“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用于舉辦職業教育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業一線職工職業教育的經費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到職業學?;蛘呗殬I培訓機構接受職業教育的,應當在其接受職業教育期間依法支付工資,保障相關待遇”。同樣地,德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重點關注了接受“雙元制”職業教育者獲得報酬以及離崗學習的權利,并設計了諸多中微條款(表2)。
2020版《職業教育法》在原第17條“獲得報酬的權利”基礎上,新增“最低報酬標準”,并在第2款中明確規定了最低報酬數額。整體來看,報酬額度逐年提升,這有助于保障學生接受職業教育,尤其是“雙元制”職業教育的可持續性。此外,第15條新增了離崗條件和職業教育時間的折算方式。這既保障了職業教育學習者離崗學習的合法權益,也是對職業教育路徑多元化的認可。
2.優化職業教育招生考試程序
招生考試制度是職業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點。我國新版《職業教育法》第37條明確要求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招生考試制度,中職學??膳c高職學校在部分專業貫通招生和培養,更好解決職業學校學生升學問題,同時明確高職學?!安扇∥幕刭|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臺,提供更加完善的招考服務。第53條進一步規定,“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這有利于保障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上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相較而言,德國《職業教育法》修訂重點涉及考試制度。2005年修訂版通過第45條設置了“特殊情況下”準予參加結業考試的規定。這些情況包括:一是申請者可證明其在所考試的職業的從業時間至少為學制規定時間1.5倍;二是申請者可出具相應證書或以其他方式有根據地證實其已獲得職業行動能力;三是聯邦國防部或其指定機構出具書面證明,應允許現役軍人及退役軍人參加結業考試;四是對外國頒發的教育證書及在國外的從業時間應予以考慮。這些規定有助于拓寬職業教育畢業考試準入范圍。2020年修訂版進一步增加了考試程序的靈活性。在考官組成上,依據第40條第4款,“主管機構可任命其他考官參加第42條第2款所述考官小組的工作。任命其他考官可以限于特定的考試領域或專業領域”。這有助于招募更多承擔榮譽性工作的考官,提高招考工作的效率。
3.建立職業教育國際合作機制
擴大職業教育的對外開放,是新時代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然路徑。我國職業教育在國際交流合作中不斷發展。隨著“一帶一路”建設持續推進,我國與沿線國家在職業教育合作上越來越多。職業教育也成為我國加強對外合作的重要抓手,在深化教育合作交流、引進國際優質職教資源、培養國際技能型人才、接軌國際標準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在我國教育對外開放的新進展和新格局背景下,新版《職業教育法》增加了關于職業教育國際交流合作的條款,涉及“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維度。具體地,第13條規定,“國家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資源發展職業教育,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機構赴境外辦學,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學習成果互認”,明確了職業教育國際交流合作機制。同樣地,德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也涉及職業教育國際化發展趨勢,致力于完善職業教育國際化的頂層設計。2005年版《職業教育法》首次認可在德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接受的職業培訓。第2條第3款規定,“在符合教育目標的情況下,職業教育的部分內容可以在國外進行。其學習的總時間不得超過職業教育條例所確定的教育期限的四分之一”。在考試準入上,第45條第2款也規定“對外國頒發的教育證書及在國外的從業時間應予以考慮”。2020版《職業教育法》進一步完善了職業教育師資“專業資質”的相關規定,在第30條第4款新增“在國外獲得與教育職業相應的專業方向的教育畢業證書,且該證書的同等價值依據《職業資格確認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獲得確認”。這進一步加強了對國外職業教育經歷和成果的承認,有助于因地制宜推進職業教育國際化。
三、結論與思考
中德兩國《職業教育法》適用范圍存在差異,且具體制度設計有不同側重。德國職教法修訂的特色在于,針對高級職業資格的進修教育,設置三級階梯,且通過中微條款和靈活性程序,提高職業教育吸引力。我國職教法修訂注重立德樹人,優化類型定位,從辦學模式、管理體制、育人方式、保障機制等方面,來全面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綜合而言,兩國均立足于實踐經驗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遵循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的思路,通過體系化的制度設計,強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同時,圍繞校企合作、普職融通、層類貫通等方面,完善了職業教育體制機制,極大豐富了《職業教育法》的內容,體現出鮮明的制度創新。同時也進一步促進了職業教育現代化發展,為國家發展提供可持續的人才和技能支撐,為職業教育賦予了新的活力。兩國新《職業教育法》的出臺,均經歷長期論證,實現了制度的傳承、整合和創新,充分回應了職業教育發展的重點焦點問題,兼顧了教育、職業、經濟社會發展等多重邏輯,對于理解現代職業教育法律制度的發展邏輯和現實功能具有重要啟示。
(一)注重國家整體推進,明確職業教育類型定位
職業教育既是教育問題,更是重大民生和經濟問題。職教法的修訂,必須回應社會重大關切,突破關鍵問題。這依賴于國家整體推進,明確修法機制,協調修法步驟。教育在德國屬于各州“文化主權”(Kulturhoheit der L?nder),即各層類教育立法權在州一級,而聯邦一級的教育立法權相當有限。由于職業教育對于國計民生具有重要意義,德國聯邦政府為保證職業教育質量,由聯邦教研部和經濟勞動部共同制定,經聯邦議會批準后由聯邦政府頒布《職業教育法》,并將該法作為聯邦一級職業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為德國全國范圍內的職業教育發展提供權威可靠的依據。據此,德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由國家整體推進,且明確了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等值性”。這體現出高一級聯邦層面統籌立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從總體戰略上推進職業教育現代化事業。對我國而言,職業教育法的立法和修訂,不僅關系到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還關系就業,這是民生之本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自十八大以來,職業教育的戰略地位更加突出。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2019年出臺的《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不僅是對2018年全國教育大會精神的落實性文件,也是新時代職業教育深化改革和創新的集結令。此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是教育部根據黨的十八大、十九大以來的最新文件精神,以及憲法、勞動法、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反復斟酌修改打磨而成。在此次修法中,不僅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明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而且充分體現出新時代特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教育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實全國職業教育大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精神,重點突出職業教育是類型教育的定位,明確其與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并在此基礎上統籌設計法律制度體系。
(二)加強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深度規范校企合作
職業教育注重知識內容的實踐性,其教育課程必然體現職業性。世界職業教育發展表明,實現深度校企合作,特別是發揮企業作為重要辦學育人主體的重要作用,是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德國在職教法修訂時,特別注重加強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德國《職業教育法》適用于在隸屬各州學校法律規范范疇的職業教育類學校以外實施的所有職業教育,重點規范了“雙元制”中具有職業教育資格的企業辦學行為,明確了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的基本模式。對我國而言,“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是當前職業教育最薄弱環節。如何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積極參與到職業教育中,確立產教融合型企業制度,力求責權利的統一,是此次職教法修訂的重點和亮點之一”。這是我國結合具體實際情況做出的重要調整,旨在規范加強企業參與,深度規范校企合作機制。由此,我國《職業教育法》修訂圍繞原則方針、師資設置、招生模式、教材編寫、學生資助、企業激勵機制等多個方面,做出了系統性的新規定。例如,在職業教育方針上,應積極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在師資設置上,明確企業可設置專兼職實施職業教育的崗位,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可擔任職業學校的專兼職專業課教師。在招生模式上,明確企業與職業學校聯合招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在教材編寫上,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可通過活頁式教材等多種方式動態更新新理念與新技術。在學生資助上,國家支持企業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在企業激勵機制上,對深度參與職業教育的企業給予獎勵,包括金融、土地和信用等方面的支持。這些新的制度安排共同建構了校企合作的統一規范框架,有助于全方位提升我國職業教育的跨界整合能力。
(三)提升職業教育認可度,不斷促進職普融通
職業教育是一種“普及型教育”,注重挖掘人的“潛能”,實現人盡其能、各展其才。這與普通教育的目標相一致,均致力于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為轉變社會對于職業教育的觀念,職教法修訂應著力提升職業教育的地位和認可度,從教育體系整體協調發展的角度出發,不斷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相互融通。在德國《職業教育法》中,有專門條款對培訓企業、職業教育場所和學徒等職業教育的特色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和說明,并致力于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融通,尤其在職業進修階段,通過設置三級資格階梯的方式,在德國學歷資格框架(DQR)內,與本科學士學位相貫通。我國《職業教育法》主要從明確性質定位、建立互認機制、搭建招生平臺以及發揮高校作用等方面,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融通。具體來看,在性質定位上,明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兩種教育類型,且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互認機制上,國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在搭建招生平臺上,相關政府部門也會建立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臺,提供一體化信息服務,從實施職業教育學校及其專業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的匯總發布,到提供查詢、報考等內容。此外,在促進兩者融通過程中,也注重充分發揮高校作用,比如鼓勵支持普通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職業教育相關教學內容。
(四)持續增加中微條款,確保重大制度的精細化設計
職業教育作為一種復雜的教育類型,其高質量發展依賴于立法的精細化。這不僅要求對職業教育過程進行制度優化,而且應倡導秩序可控的技術取向。從德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歷程來看,不僅在職業教育的制度、體系、管理等層面建立了整體性宏觀構架,而且針對諸多關鍵環節進行了精細化設計,例如關于最低報酬標準、離崗和時間折算的數額規定,關于考試內容、考試委員會、決議、考試準入、附加資格等中微條款,以及關于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BIBB)的性質、職能、任務、人員、經費、督察和義務的詳細規定說明。這些精細化設計突出德國《職業教育法》修訂中嚴謹務實的特色,注重針對關鍵問題做好制度體例創新,以明確的量化標準取代籠統模糊的原則性規定。我國《職業教育法》的修訂也體現出精細化立法趨勢,除了從宏觀層面對職業教育的體制、體系、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外,還圍繞職業學校辦學、招生考試、教師資格、結業以及學生權益保障等重大問題,完善關鍵條款,確保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未來修訂及實施過程中,可進一步針對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中心,就其功能定位、權利義務、經費保障、人員組成等條款進行完善和補充。這有助于健全職業教育專業咨詢機制,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周密的研究支持制度,提升新時代職業教育現代化水平。
注釋:①本文引用的德國《職業教育法》中文翻譯主要參考了(1)劉立新,張凱.德國《職業教育法(BBiG)》——2019年修訂版[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20(4):16-42;(2)姜大源,劉立新.(德國)聯邦職業教育法(BBiG)[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5(32):51-59。
本文摘自《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22年第24期。
引用本文請標注:陳正,巫銳.中德《職業教育法》重大修訂的比較研究[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22(24):15-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