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職業教育來說,“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十分重要。總體來看,目前各職業學校已基本具備“雙師型”教師認定標準,但由于缺乏國家層面專門的、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與實施辦法的共識引導和整體把握,不同區域院校間認定標準存在明顯差異,認定結果在全國范圍缺乏認可度。因此,建立全國統一的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認定制度和標準,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認定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針對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中的認定主體、認定范圍、認定條件、認定標準以及配套福利和激勵制度,作出了專門的、針對性的規定,為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的認定提供了基本標準和制度遵循。
一是明確了認定主體和職責。目前各省份高職院校“雙師型”教師認定主體分為高職院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高校師資培訓中心等,缺乏行業企業、第三方組織等多元主體參與,且各類認定主體的職責及相互關系尚未明確規定,尤其在宏觀層面政府作為頂層標準設計主體的職責還不明晰,難以保證認證工作的高效實施。《通知》明確了組織認定的實施主體和程序,指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區域內“雙師型”教師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認定工作應按照個人申報、組織認定、結果復查的程序具體實施。組織認定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序指定具備認定條件的學校、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織等具體實施。實施主體要明確負責部門,組建由教育部門、行業企業、院校專家等共同組成的認定專家評議委員會,嚴格按照標準條件,規范程序,保證質量。
二是統一了認定范圍(對象)。原來各省份認定對象主要為校內專任教師(含校內長期內聘)與校外兼職教師,但不同省份對參與認定的專兼職教師基本要求規定不統一,大多數省份沒有明確規定工作年限和年齡要求,部分省份專兼職教師認定標準缺乏區分性,難以充分發揮專兼職教師在結構化、專業化、創新化教師隊伍建設中的類型作用。《通知》明確規定認定范圍(對象),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認定主要適用于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公共課教師、校內其他具有教師資格并實際承擔教學任務的人員、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職教師,以及其他依法開展職業學校教育的機構中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可參照實施。
三是強化了“軟性”認定條件。已有的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認定條件中缺乏對“雙師型”教師思想、道德、心理、教學素養等方面的“軟性條件”規定,各省份認定條件在年齡、學歷、資格、職稱、專業教學經歷、企業實踐經歷等方面缺乏相對統一的要求共識,且多側重可操作的硬性指標,如競賽獲獎、技能證書、科研成果等,而體現“雙師型”教師在思想、道德、心理以及專業教學方面的教育教學素養等“軟性條件”相對缺失。《通知》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衡量“雙師型”教師能力素質的第一標準,強化對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素養的考查,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響期內不得參加“雙師型”教師認定,已認定的應予以撤銷。突出對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的考查,注重教學改革和專業建設實績。《通知》明確的職業教育“雙師型”教師的基本標準,對“雙師型”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修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緊跟產業發展趨勢和行業人才需求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職業學校不同層級的“雙師型”教師需要優先滿足這些條件。
四是規定了“認定與再認定”的統一標準。原來各省份的認定程序方面缺少“認定與再認定”的統一標準,“雙師型”認定工作缺乏系統科學的過程與方法指導,且缺乏對“雙師型”教師資格有效期的統一規定,難以保證“雙師型”教師與高職院校教育教學的契合性以及認定結果的社會認可性。“雙師型”教師的基本標準把“雙師型”教師的發展,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層級,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高等職業學校教師作了分類規定。《通知》明確提出動態調整機制,要結合學制和專業特點,對“雙師型”教師能力素質進行不超過五年一周期的復核,突出聘期內崗位業績考查,促進教師知識技能持續更新。
五是對“雙師型”教師認定標準適用范圍的清晰界定。目前“雙師型”教師資格在職業院校水平評估、學科專業評估、教師職稱晉升等多方考核評估中皆有應用且多側重認定結果,強調標準的“工具性”,但忽視了“雙師型”教師在認定與再認定過程中專業化發展的“價值性”,難以發揮“雙師型”教師資格認定過程本身在促進“雙師素質”可持續提升與教師隊伍結構優化上的指導價值。《通知》注重“雙師型”教師作用的發揮,提出要充分發揮“雙師型”教師在綜合育人、企業實踐、教學改革、社會服務和教師專業發展等方面帶頭引領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示范教師培訓、頂崗實踐、研修訪學等成長路徑方法。在“雙高”建設計劃、優質中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職業院校辦學能力達標、專業設置審批和布局結構優化、現場工程師培養計劃,以及教師創新團隊、名師(名匠)工作室、技藝技能傳承創新平臺建設中,應將“雙師型”教師作用發揮情況作為重要指標。
六是規定了“雙師型”教師相應的配套福利和激勵保障。由于缺少與“雙師型”教師認定稱號相配套的福利激勵保障,導致“雙師型”教師身份認可度不高,處于被動申請局面;且初級、中級、高級“雙師型”教師在薪酬待遇、教師權利等方面區分性不強,在教師評價、激勵等環節沒有進行分類對待或者分化各項既定指標,使“雙師型”教師缺乏不斷提升和持續認定的動力,最終導致“雙師型”教師認定結果流于形式。《通知》明確指出,在職務(職稱)晉升、教育培訓、評先評優等方面應向“雙師型”教師傾斜,課時費標準原則上應高于同級別教師崗位。要根據“雙師型”教師不同階段發展需求,精準提供教育教學、崗位實訓、企業實踐等機會。要鼓勵“雙師型”教師取得行業領域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獲聘行業領域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在認定基本標準中,規定了初級、中級和高級“雙師型”教師的層級差異。
(作者張紅,系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